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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关于设立北京市社会

  五、市属各社会团体及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根据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确定的编制计划原则、计划指标及表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编制计划草案,在第二年的1月份,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六、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在汇总、审核各单位计划草案的基础上,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全市社会团体各地区、各部门职工人数、干部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建议草案报市人事局。
  七、计划草案经市人事局批准后,由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负责下达到市属各社会团体及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按照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下达的计划及时分解落实到各社会团体。
  八、市属各社会团体和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在计划执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应及时向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提出计划调整的书面报告,未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不得自行调整计划。

第三章 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招聘、使用和解聘

  九、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全员聘用制。
  十、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社会团体内部岗位的实际需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十一、招聘的范围
  1.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在职人员;
  2.由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
  3.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职高毕业生,高中毕业生等;
  4.离退休人员;
  5.其他社会待业人员。
  十二、聘用合同的签定
  社团招聘工作人员,应一律办理有关聘用手续。社团与被聘人员签定聘用书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用书一经签定,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十三、聘书的主要内容
  1.聘为干部的聘书,主要内容应按市人事局制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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