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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关于设立北京市社会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办公室、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关于
 设立北京市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20日 京社发(1994)17号、
 京财行(1994)2746号)


各区、县委、政府,市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大专院校,各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1〕8号),为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新形势,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优势和积极性,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从组织上保证社会团体逐步实现政(政府)社(社会团体)分开,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同时利于精减机构,减轻财政负担,确定设立北京市社会团体编制(以下简称社团编制)。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社团编制是指在社会团体常设机构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
  二、社团编制适用于经市和区县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社会团体和中央、市编制部门已明确规定使用行政、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使用社团编制。
  三、社会团体编制的核定和管理工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负责。
  四、社会团体编制所需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由社会团体自筹解决。
  五、社会团体应本着精简原则,以自身活动需要和经费开支能力为依据,提出编制数额,报请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定。本规定下发后,编制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给社会团体核定行政和事业编制。个别社团组织,以前经各编制部门核发的行政和事业编制,由编制部门收回。
  原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仍维持现状,待中央、市编制部门做出新的规定后,需转为社团编制的社会团体,由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定社团编制。
  六、社团编制按注册资金核定。所需编制数额由社会团体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编制申请表;市级社团直接向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申请审批;区县社团经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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