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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
 促进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5年12月11日 京财农(1995)2497号)


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农字(1995)254号《关于促进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贯彻《预算法》、《农业法》,不断增加农业投入,确保财政支农资金支出预算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加强支农资金管理,认真完成对市拨专项资金的专项检查工作。
  二、为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确保市下达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我们拟采取奖惩办法,对资金及时到位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不能按时到位的扣减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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