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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改变“北京市城乡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三项资金集中收取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改变
 “北京市城乡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三项资金集中收取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25日 (93)京建企字第683号、
 京财建(1993)2683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体施工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和北京市京政法制监字〔1993〕11号《关于清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精神,减轻集体施工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将(86)京建字第285号文《北京市城乡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条第7、8、9三项中的技术装备基金、劳保基金、法定利润三项资金由原来行政性管理公司(即二级公司或总公司)集中收取使用,改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直接收取使用,具体核算办法,按新的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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