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商业企业实行工资
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3年11月19日 京财商(1993)2386号)
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商业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我局京财商(1993)10号文件,规定了下放国有商业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办法。今年7月1日,企业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后,为了搞好新财会制度与企业工效挂钩办法的衔接,做好工效挂钩的考核清算,现将1993年企业工效挂钩办法中有关财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企业工资的核算
按新财务会计制度,企业工资按以下办法核算:
1.企业按照财政部门,劳动部门核定的,或自行清算经劳动部门、财政部门认可的工资基数,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按月提取。
2.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工资增长基金计入当年管理费用。下浮工资冲减管理费用。
3.企业执行新的财会制度后,工资基金结余(含工资储备基金结余)全部转入“应付工资”科目,并在“应付工资”科目下设置工资储备基金二级科目,核算工资储备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结存。
二、工效挂钩效益完成额中的实现利润口径,应以会计报表中的实现利润作为考核口径。
三、企业执行新的财会制度影响经济效益因素的调整计算
1.企业执行新的折旧办法,因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调整影响利润减少额,可视同实现利润计算提取工资增长基金。
2.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按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影响利润减少额,可视同实现利润计算提取工资增长基金。
3.按新制度衔接办法,企业6月30日前借入的已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结算的长期借款(基建和技措性借款)在7月1日前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冲减专用基金后不足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分期处理;7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不应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按其承受能力在财务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处理。在考核工效挂钩效益完成时,对企业上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计入财务费用的部分,可视同实现利润计算提取工资增长基金。
4.企业执行新制度衔接办法,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的职工工资总额不再剔除各项奖金。基数相应加大影响利润减少额,可视同实现利润计算提取工资增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