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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九、停薪留职人员上交企业收入处理问题:
  新制度实施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上交企业的各项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
  十、企业收到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贷款贴息,应作补贴收入处理。
  没有设置“补贴收入”科目的企业,可以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十一、粮食企业1993年6月底以前和以后发生亏损的处理问题:
  对粮食企业1993年6月底以前发生的亏损,应分清责任,确属应由粮食企业自行弥补的亏损部分,转入未分配利润,用负数反映,按新制度规定用企业以后年度利润弥补。新制度执行后,企业在财政部门拨付补贴和各项配套基金后再发生的亏损,应由企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
  十二、关对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违反税法的滞纳金,罚款等处理问题:
  经请示财政部,企业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违反税法,国家金融政策的滞纳金,罚款和罚息,由原来规定的在税后利润中列支改为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但在交纳所得税利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十三、新制度实施后,企业利润分配处理问题:
  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旅游、饮服企业财务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其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应在缴纳所得税和上缴财政部门承包收入后,按新制度进行分配。
  企业应以缴纳所得税和上交财政收入,缴纳“两金”以及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后的利润为基数,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其提取比例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高于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即法定盈余公积金及任意盈余公积金之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税后利润基数与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的口径相同。
  十四、新制度实施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如完不成承包上交任务,应用盈余公积金弥补。
  十五、本规定未明确的商业、粮食、饮服企业新老制度衔接中有关共性问题,按我局京财工(1993)1934号《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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