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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0〕11号文件规定,从1990年3月15日起,调低国产彩电的特别消费税,取消在价外征收的国产化基金,对3月15日商业企业库存国产彩电中已征收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基金部分的退税和退基金问题,在清理核实库存数量的基础上,原则上应由税务部门退税、工业生产企业退基金。新制度实施后,商业企业对税务部门和工业企业仍未退足的彩电特别消费税、国产化发展基金,应继续催促税务部门和企业按国务院文件规定退补。对税务部门确实无法退补彩电特别消费税造成的挂帐,企业在调帐时冲抵盈余公积金;对工业生产企业尚未退补国产化基金造成的挂帐,企业在调帐时作其他应收款处理。
  五、试营业期间固定资产作价、折旧处理问题:
  企业在试营业期间,对已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新制度规定计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对虽已交付使用(试营业)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应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同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的折旧。
  六、新制度没有明确列支渠道,但国家规定允许开支的费用处理问题:
  新制度实施以后,企业对国家允许开支的下列费用,应区分性质分别处理:企业交纳的团体会费(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会费)、办公费、微机联网安装费、电话初装费、家属委员会会费、城市煤气管理费、暖气管理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指每个独生子女5元的部分)、党委宣传费、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等,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搬迁费,落实政策补发工资等,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新产品、新技术培训支出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七、1991年一次性专项处理库存商品财务处理与新制度衔接问题:
  新财务制度实施后,市财政局京财商(1991)504号文件仍继续执行。商业企业按实际处理商品的销售额归还银行贷款。对归还的这部分贷款,在1994年3月底以前,企业仍可继续比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虚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八、关于企业递延资产摊销期限问题:
  企业递延资产要合理推销,除开办费外,其余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原则上不长于5年,对数额较大摊销期限确需延长的,要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但一般不得长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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