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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执行
 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3年11月17日 京财商(1993)2238号)


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商业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我局京财商(1993)1001号《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办法》下发后,不少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加以明确。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我局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商业、粮食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更新改造基金结余,应转作国家资本金;如果更新改造基金发生赤字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直接冲减国家资本金,也可在转入资本金以前,先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
  二、关于资本金出现负数的处理问题:
  企业按规定调帐时,应以资本金不出现负数为原则。对于少数企业按规定在新老制度衔接转帐中出现的负数,应视其性质分别处理:对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资金赤字冲减资本金而出现的负数,转入资本公积金挂帐处理;属于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等资金赤字冲减资本金出现的赤字,转入盈余公积金挂帐处理。
  三、职工福利基金按规定冲抵后仍是赤字的处理问题:
  企业按规定用专项基金冲抵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后(指税前提取的福利基金与税后集体福利基金相抵后出现的赤字),职工福利基金仍为赤字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按职工福利费开支的性质分别处理:属于医药费等方面的支出,转入流动负债挂帐处理;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支出,转入公益金挂帐处理。
  四、关于彩电特别消费税、国产化基金挂帐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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