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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家消费基金补贴征收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8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家消费基金补贴征收管理的通知
 (1993年10月27日 京财合(1993)2156号)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加强国家消费基金补贴征收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财政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加强本市消费基金补贴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凡设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及外埠三资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均应按北京市财政局(87)财合资字第90号文件规定,按全部中方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0元标准,向北京市财政局缴纳消费基金补贴。
  二、上缴消费基金补贴人数是指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职工;具有在京临时居住证的合同工、季节工、临时工。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按北京市财政局(86)财合资字第268号文件规定的缴款方式,上缴当月消费基金补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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