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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支持服务项目提款报帐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农业部
 关于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支持服务项目
 提款报帐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10日 京财外(1993)2146号)


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种子公司、密云、通县、顺义、怀柔、延庆县财政局、农业局、种子公司:
  为了加强我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北京农业支持服务项目的提款报帐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将农业部和财政部(1993)农(财务)字第139号《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支持服务项目提款报帐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农业支持服务项目的具体特点,特定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以及有关费用支出单据,证明文件等,按类别和报帐比例,分别填制摘要表或费用报表,其中县级项目单位向归口业务主管局报送摘要表或费用报表时,应先由所在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再由各县级项目单位上报其主管部门,由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种子公司分别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外事处。
  二、为简化手续,保证及时地向财政部支付世行贷款的利息承诺费,市财政局采用按用款比例分摊的办法计算利息承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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