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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定《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定
 《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
 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1993年10月4日 (93)京经科字第362号、
 京财工(1993)2092号)


各工业总公司(局、办),各区县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工业产品结构调整规划》,推进企业技术进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大力开发新产品。现将经过修定的《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励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同时(91)京经科字第453号文中止执行。

                         1993年10月4日

附件一:       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和


           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励办法

  一、为鼓励企业和职工积极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促进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1)3号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奖’的通知”精神。每年对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的优秀项目进行奖励。
  二、奖励范围
  1.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和重大技术开发计划的项目。
  2.列入市经委技术开发计划、新产品试产计划(含计算机推广应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国产化计划的项目。
  3.市经委确认的其他新产品和技术开发项目。
  三、评审标准
  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大小和技术水平高低,分为一、二、三等奖,其条件是:  
  一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税)100万元以上,项目的技术水平达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国际水平。
  二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税)50万元,项目的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税)20万元,项目的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以上凡不能用经济效益计算的项目,按社会效益的大小进行评审。
  四、奖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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