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由会计师事务所检查验证部分国有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由会计师
 事务所检查验证部分国有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1993年10月27日 京财工(1993)2042号)


市属各有关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以后逐步过渡到由会计师事务所检查验证企业财务决算做准备,经研究,市财政局决定选择部分国有工业企业做为试点,从1993年开始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财务决算进行检查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受托单位,承担对试点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核查验证。
  二、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凡本通知确定的试点企业自行委托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检查验证。为确保检查验证的质量,按行业划分的事务所不能受理同行业企业的会计报表的检查验证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和《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协议、合同、章程为依据,由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具体工作要求和内容按《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办理。
  四、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随试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企业一并报送有关财政部门。从1993年起,财政部门不再批复试点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
  五、国有工业企业支付的查帐费用,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列入“管理费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