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国有工交等“上船”
企业承包上交财政收入清算兑现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1993年10月15日 京财工(1993)1996号)
市属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
为落实国有企业“八五”期间实行转换经营机制试点协议,1992年我局制发了京财工(1992)2072号文,明确了工交等“上船”企业承包上交财政收入清算兑现办法。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对今年企业承包兑现带来一定影响。为了妥善处理好实行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衔接工作,现对国有工交等“上船”企业承包上交财政收入的清算兑现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包上交财政收入的企业在考核当年承包上交财政收入指标时,可以对实行新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影响上交的主要项目,按新旧两种不同方法计算,并对其差额进行换算,其换算项目和计算方法是:
(一)实行新的财会制度后,原规定的有关视同项目继续保留,但其计算方法做如下调整:
1.企业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提取技术开发费改为在管理费用据实列支办法以后,企业当年在不超过销售收入1%比例内列支的技术开发费(上半年和下半年两种办法合计)与“上船”前一年应提(实行提取办法的企业)或实际列支技术开发费差额作为影响上交财政收入的计算依据。计算办法:影响上交额=(当年提取和列支技术开发费数-“上船”前一年应提或列支数)×所得税率。
2.执行新的折旧办法的企业,按当年应提折旧额(即:1993年1-6月实际提取的折旧额加按1993年6月末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的口径提取的7-12月的折旧额)与“上船”前一年应提折旧(含原批准的加速折旧额)的差额计算影响上交财政收入数额。计算方法:影响上交额=差额×所得税率。
3.按资本金的保全和不变原则,取消企业按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补充流动资金和网点建设基金后,企业按上半年已经提取部分(不含冲回和超过产品销售收入1%多提部分)与“上船”前一年应提的差额计算影响上交财政收入数额。
(二)企业实行新财会制度以后,对影响当年效益的部分项目采取当年换算考核、挂帐欠交办法。减少上交项目采取换算考核,增加上交项目采取剔除计算办法,其项目和计算方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