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挂钩企业由于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影响减利因素的还原计算:
1.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新的折旧办法和加速折旧幅度影响利润减少额。计算办法:减少额=按93年6月末固定资产原值口径7-12月提取的折旧(即7月份折旧×6)-93年1-6月提取的折旧。
2.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变完全成本法为制造成本法以后,企业原在产成品、在产品中已分摊的管理费用转入递延资产随销售随摊销,在当年实际摊销的这部分前期费用影响利润减少额。
3.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按应收帐款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大于当年实际核销数影响利润减少额。计算办法:减少额=本年坏帐准备金提取数-当年坏帐损失核销数。
4.新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长期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计入财务费用。按《衔接办法》6月30日前的借款在7月1日前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及7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按其承受能力在当年财务费用或暂挂递延资产科目处理;7月1日以后新借款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在当年财务费用中列支。在考核工效挂钩效益完成时,对于企业(不包括实行新制度前已试行税利分流办法的企业)6月30日前的长期借款7月1日后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及7月1日后借入的长期借款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计入财务费用部分进行换算考核。
5.企业因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其他影响效益因素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个别行业或企业由于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影响较大的,报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处理。
(三)1993年国家调整银行贷款利率、提高构成成本主要部分的煤、电、钢材等价格影响企业效益下降的,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但对部分企业经过努力消化确有困难,需要少下浮或不下浮的,要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财政分局审核,统一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批复;在没有批复以前,先按规定核算当年的工资总额,待批复后,次年再行调整。
四、企业计提新增工资的控制
企业计算污染扰民、市政整治道路搬迁、机电产品出口价差、中外合资或改组成股份制企业影响当年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政策调整因素,可以按计算结果计提新增工资;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影响因素增减相抵净额,可以视同或剔除计算当年完成效益指标,但计提新增工资最多不得超过15%;企业原材料、能源、利息等增加成本因素,根据影响额大小,经批准最多视同到不下浮工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解决,报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另行研究解决。
五、实行减亏(补亏)挂钩办法的企业,提取奖励工资办法不变。企业完成减亏(补亏)任务,扭亏为盈后,需要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劳动局、市财政局重新核定挂钩工资总额和挂钩效益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