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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工交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清算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失效]

  (二)调增项目
  1.1992年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在实现利润总额后反映的部分。
  2.盈利企业兼并亏损企业,盈利企业1992年实现利税基数抵减被兼并企业并入前的亏损,调整期满应自行核增的部分。
  做以上调整后,如企业挂钩工资、效益比例倒挂严重的,或挂钩效益指准为负数的,需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局重新核定挂钩调控办法。
  三、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影响经济效益因素的调整计算:
  (一)挂钩企业由于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影响增利因素的剔除
  1.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技术开发费改提取为列支办法影响的利润增加额。计算办法:增加额=按原办法实际应提取数-当年实际提取(上半年)和列支数。
  2.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不再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补流动资金、网点建设基金等,影响利润增加额。计算办法:增加额=按原办法当年实际应提取数-当年实际提取(上半年)+企业7月1日以前提取数冲减1993年费用部分。
  3.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收入以后,对在实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的未收到货款的发出商品提前转作销售收入影响实现利税增加数。计算办法:增加额=发出商品转作销售收入数×当年销售利税率。
  4.物资、供销等企业由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削价准备金,改为按年末库存商品余额的3‰-5‰提取影响的利润增加额。
  5.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大修理基金由计提改为据实列支办法影响利润增加额。计算办法:增加额=92年大修理基金提取数+92年中小修理费直接列支数-93年1-6月大修理基金提取数-1-6月中小修理费-7-12月成本列支的修理费。
  6.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盘盈的固定资产、报废的固定资产清理变价净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影响利润增加额。
  7.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由原来直接转入专用基金改为计入其他销售收入影响利润增加额。
  8.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由于投资净收益影响利润增加额。
  9.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经批准减免的税金(含新产品免税、以税还贷的免税额)并入实现利润总额的部分(按实际应交税金核定利税基数的按核定基数口径计算。
  10.根据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清产核资试点企业应由成本或营业外摊销的以前年度潜亏(含产成品清查挂帐损失、清理出的潜亏挂帐数)实行冲减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办法后,当年比计划少消化的以前年度潜亏挂帐,影响利润增加额。
  11.以前年度潜亏挂帐(含产成品清查挂帐损失、清理出的潜亏挂帐数)经批准当年比计划少消化的部分,影响利润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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