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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工交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清算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
 国有工交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清算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3年10月15日 京财工(1993)1995号)


市属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
  1992年京财工(1992)2083号文件,规定了下放国有工交等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办法。今年7月1日企业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后,为了搞好新财会制度与企业工效挂钩办法的衔接,做好工效挂钩的考核清算工作,现将1993年企业工效挂钩办法中有关财务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工资的核算原则
  按新财务会计制度,企业工资按如下办法核算:
  1.企业按照财政部门、劳动部门核定的,或自行清算经劳动部门、财政部门认可的工资基数,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按月或季提取。
  2.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工资增长基金计入当年管理费用,下浮工资冲减管理费用。
  3.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后,工资基金结余(含工资储备基金结余)全部转入“应付工资”科目,并在“应付工资”科目下设置工资储备基金二级科目,核算工资储备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结存。
  二、1993年企业挂钩效益基数的确定
  1993年挂钩企业挂钩效益基数,以1992年计算新增工资的挂钩效益完成数作为基础做如下调整:
  (一)调减项目
  1.1992年机电产品出口价差按规定计算的视同数。
  2.1992年实行中外合资经营影响视同数。
  3.1992年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按规定计算视同数。
  4.1992年提补国家流动资金按规定计算视同数。
  5.1992年增提折旧按规定计算视同数。
  6.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资金没有核入成本的,经批准1993年改进成本费用数。
  1992年国家调整构成企业原材料、燃料成本主要部分的煤、电、气、钢材等价格影响按规定计算的视同部分,原则上不作为调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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