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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1.企业已提足折旧的逾龄设备,不得继续提取折旧。
  2.执行新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后,对于过去没有提足折旧但按新制度规定折旧年限已到期的固定资产,应按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率继续提取折旧,提足应提取折旧为止。
  3.企业应严格执行新制度及有关规定中的加速折旧范围和办法,不符合规定加速折旧的应及时调整过来。
  四、成本费用等开支问题
  国家允许开支的费用新制度和衔接办法中没有明确列支渠道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企业交纳的团体会费(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会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微机联网安装费、家属委员会经费和按国家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党委宣传费、退休职工困难补助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2.企业发生的搬迁费、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堤防维护费等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3.新产品、新技术培训支出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五、销售收入确认办法变化以后,新的发出商品原则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收入。为妥善解决企业由于纳税资金困难问题,采取过渡解决办法:即在纳流转税时按收付实现制计算交纳(会计核算办法另定),具体纳税办法按税务部门规定执行。
  六、按新制度规定,企业减免流转税的税金作为减少销售税金处理,因此,新产品减免的流转税、减免的税金用于归还贷款的,需要办理减免所得税手续,同时也应作为销售税金的减少,相应增加利润处理。
  七、企业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但按规定免缴所得税。
  八、归还长期借款本息问题
  1.税前还贷企业是指原二步利改税由财政部门在核定企业收入分配上缴体制时批准实行税前还贷的企业。
  2.利息进财务费用以后,税前利润只能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本金,不能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利息。
  3.企业收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贷款贴息,应作冲减财务费用(或作补贴收入)处理。
  九、联营企业有关问题
  按新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联营企业实行“先税后分”办法,因此,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原则上应一律实行“先税后分”办法。执行新制度前的老联营企业,实行“先税后分”有困难的,今年可暂维持原办法。从1994年1月1日改按新办法执行,个别执行新办法有问题的企业,要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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