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
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3年10月6日 京财工(1993)1934号)
市属各总公司(局、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及一系列补充规定,执行中有些企业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市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单位结合已发文件一并执行。
一、各企业要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新旧财会制度衔接文件规定,认真清理核查执行新旧制度衔接办法是否全面、彻底、准确无误,对不符合接轨精神的作法,要及早纠正,保证企业新帐完整、正确。
二、关于各项基金结余的处理问题
1.企业更新改造基金结余,应转作国家资本金,如果更新改造基金为赤字,可在转入资本金前,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
2.企业按规定进行转帐时,应以资本金不出现负数为原则。对于少数企业在衔接转换时可能出现的负数情况,企业要认真加以分析,属于转轨前进行利润负分配情况造成的要先调回去,增加未弥补亏损;属于其它原因造成的,也应分析处理,对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资金赤字冲减资本金而出现的负数,在资本公积金中挂帐处理;属于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等资金赤字冲减资本金出现的负数,在盈余公积金挂帐处理。
3.企业按规定用专用基金冲抵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后,福利基金仍为赤字的,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按职工福利费的性质分别处理,属于医药费等费用方面的,在流动负债挂帐处理;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方面的,在公益金挂帐处理。
4.企业原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结余已转入盈余公积金,但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用列支不超过销售收入1%范围用于购制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测试仪器、检测手段、样品样机等资产性支出,应先从转入盈余公积金中的技术开发结余支出。企业转入预提费用的大修理基金结余也应先用于企业的各种修理支出(包括中小修理费用)。
三、有关折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