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会计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会计问题的通知
 (1993年10月4日 京财工(1993)1892号)


各企业主管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股份制试点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股份制企业的管理,规范股份制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根据股份制企业规范意见、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两则》及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等文件规定精神,对我市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会计问题通知如下:
  1.凡经市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工商注册登记之日为股份制企业正式建立,开始按股东权益核算和分配。原有企业改组(含部分改组,以下同)为股份制的,企业在筹资募股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仍以原有企业为单位按原办法进行核算和分配,并编报原有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