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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进行财政登记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在京分支机构进行财政登记的通知
 (1993年9月11日 京财合(1993)1766号)


各区、县财政局、外商投资企业驻京各分支机构:
  为了加强各地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的财政管理,有利于分支机构在京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埠外商投资企业在京设立的具有生产、经营活动职责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都应在设立分支机构的30天内,持有关文件复印件到北京市财政局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办理财政登记。
  二、财政登记需备的文件、材料:
  (1)总公司合同、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2)当地工商部门开据的在京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
  (3)分支机构在京生产、经营场地的证明材料;
  (4)分支机构在京生产、经营人员的组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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