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19日 京财合(1993)1333号)
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财政部(93)财工字第87号文、(93)财会字第27号文及(93)财会四字第44号文有关精神,北京市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中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所有在京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和其他企业一样,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1992年11月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核算上与新制度衔接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核算方法,按照新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对外商投资取得的收益及发生的损失,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各种存货发生盘盈、盘亏、毁损时,其净损益按新制度的规定计入管理费用或非经营费用。
(四)“投资人权益”按新制度规定改为“所有者权益”。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的会计核算方法,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仍执行《
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仍执行《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五)从事房地产、租赁及其他金融、商品流通等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就其行业特点部分比照相应行业的分行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其余部分以及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政策仍按《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贯彻《
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的有关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仍按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吸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