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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执行
 新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23日 京财综(1993)1276号)


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做好新老财务制度衔接转换工作,现将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财政部有关车辆折旧办法的规定,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的特点。经研究决定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车辆折旧实行工作量法,按车辆类别规定总行驶里程。(详见:出租汽车车辆运费折旧表)。
  二、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的营运成本,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保证出租汽车业的健康发展,在财政部规定的会计种类和格式的基础上,增加《营运成本明细表》和《分车型营运成本明细表》,企业按季度上报有关部门。
  三、本文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报表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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