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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列入管理费用。
  4.企业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的职工工资总额,分别按不再剔除各项奖金的工资总额的2%、1.5%和14%比例计提。试行提高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比例的企业可以继续执行。没有承受能力的个别行业或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执行。
  5.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根据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采用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的办法,不受比例限制。企业原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结余部分并入新产品试制基金结余转入企业盈余公积金。企业用于购制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测试仪器、检测手段、样品样机等资产性支出,经财政部门批准在承包期内可以在技术开发费列支总额不超过销售收入1%的范围内继续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6.取消大修理基金提存办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成本。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已经发生的大修理借款尚未归还的部分,先用大修理基金结余归还,不足归还的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分期摊入成本。
  十、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销售收入。今后一般在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仡价款或者取得价款的凭据时,就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7月1日前已形成的发出商品可仍以收到货款做销售,企业在产成品科目下设明细帐核算,单独记帐,随销售随结转,不再增加新的发出商品。今后企业发出的没有收到货款的商品应根据企业分期收款合同或代销合同,按“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或其它方法处理。
  十一、财政拨付给企业的亏损补贴,作为“国家补贴收入”单独核算。
  十二、政策性亏损企业随着价格等改革实现盈利后,其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挂帐后仍有利润,经财政部门核实交纳所得税。
  十三、企业单项留利包括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企业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和按国家规定减免的所得税应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
  实行新制度后,企业按先税后分办法对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等,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十四、尚未实行税利分流或降低得税率办法的企业“八五”期间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准,用贷款项目投产以后新增利润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同时转作盈余公积金。企业也可以根据情况申请并经批准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经批准新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的企业,按33%的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原则上实行税后还贷,对归还今后7月1日以前的贷款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用税前利润归还一部分,但最多不超过50%。
  十五、企业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开支,可以在成本费中列支,部分企业确实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的列支部分,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列入成本费用,但在交纳所得税前进行调整,其超过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14%的部分,计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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