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关问题:
1.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不符合新固定资产标准的转作低值易耗品管理,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费用,摊销期超过一年的,应转作递延资产管理;已领用的低值易耗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除农牧业生产企业大牲畜按其净值转为固定资产管理外)不再转为固定资产,尚未领用的,按新制度规定办法管理。
2.企业固定资产应当实行有偿转让,个别情况特殊、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调出方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调入方调入固定资产净收益增加资本公积。属于成建制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另行处理。
3.有关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1)7月1日以前企业仍按批准的现行折旧办法进行折旧;7月1日以后企业应统一按新的折旧办法执行。新制度规定的加速折旧范围内的企业和国家批准的加速折旧企业一律按新办法执行;新制度规定的执行加速折旧办法范围以外的企业,经批准也实行了加速折旧办法的,在“八五”承包期内(或批准的期限内)可按批准的办法和加速比例继续执行,期满后按新制度规定执行。
(2)现行按规定提取管网基金(如城市公用企业的地下水管、煤气管)和复置金(如硅酸盐工业和建材工业的炉窑以及城市公用企业的煤气表、水表、液氯钢瓶等)的固定资产改按新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3)实行提取维简费办法的企业现有固定资产的帐面净值不做调整。提取的维简费超过折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4)7月1日以前,原实行折旧交“两金”的企业折旧仍按现行规定上交。7月1日以后企业折旧不再交“两金”。
九、成本费用管理有关问题:
1.7月1日起,企业按新财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统一实行制造成本法。7月1日以前的库存产成品、在产品等已经分摊的管理费用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随销售随处理,没有承受能力的,可根据承受能力分期结转。7月1日以后按新规定执行。将期间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2.价税分流企业改按含税成本核算。
3.关于奖金逐步计入成本、费用问题:
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企业工资性收入逐步计入成本、费用,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企业今后不再提取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成果转让奖、出口创汇奖等用于个人的奖励。其中对合理部分可以经财政、劳动等部门的核准并入挂钩工资总额。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奖金已经进成本的,其工资性收入,按核定的挂钩工资总额计入成本费用;奖金没有核入成本的,经财政部门批准采取分期改进成本费用的办法,在批准核入成本费用前,先按市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规定的挂钩办法计提的奖励基金数控制;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奖金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列支。在税后列支的奖励基金转作企业流动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