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3.企业按规定提取或有关部门拨付的创汇奖结余,其中属于应用于职工个人奖励部分转作流动负债,用于生产发展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处理。
  4.按资本金的保全和不变原则,今后企业不再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补流动资金。亏损企业已经提补的流动资金可以冲减已经发生的亏损,相应调减国家流动资金。
  集团公司集中企业的部分其结余转入国家资本金。
  5.企业商业网点建设基金、市场调节基金结余转作资本公积,今后不再提取。原规定上交财政部门的部分转作流动负债并补交,有关部门返还给企业的部分转作资本公积。
  6.按现行规定企业提取的管网基金、复置金结余部分可以按修理和更新改造各自占管网基金和复置金的比例划分后,分别转入相应基金结余并按规定处理。
  7.出租汽车行业的购车基金帐面结余转作资本公积,按规定应上交未交的部分要补交。
  四、关于长期借款的利息和汇兑损益的处理:
  企业1996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已经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结算的购建固定资产借款(包括基建和技措性借款等)已经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冲减专用基金抵补福利基金赤字后的实际结余(包括更改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结余),专用基金不足冲减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分期处理。7月1日以后新发生不应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新制度规定处理,当年没有承受能力的,暂转作递延资产,分期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长期借款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按新制度规定执行。
  五、企业应对现有的对外投资或开办新企业(包括三产)的投资进行清理调整转入新帐;属于长期投资性质的转入企业长期投资帐户;属于有偿使用的清理后做其它应收款处理。
  六、关于超过三年应收帐款的处理:
  企业在7月1日以前对其应收帐款进行分析清理,其中属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应单独反映,区别情况,对其中确实无法收回的部分,经主管财政机关认定批准后作坏帐损失,按其承受能力一次或分次处理。
  7月1日以后企业超过三年按规定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报财政机关核批作坏帐损失及时处理。
  企业的坏帐损失可采取核销法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也可采取坏帐备抵法,即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帐准备金,计收管理费用。
  七、企业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按新办法和比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