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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四、关于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管理
  执行新制度后,在没有新规定之前继续执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施工企业,提取当年含量工资结余,在营业利润中划出,转作流动负债单独反映;当年含量工资超支,用以前年度含量工资结余弥补,增加营业利润;“百含”考核、结算等方面的管理,仍按老办法执行。
  五、关于企业有关收入、成本、费用的处理
  执行新制度后,施工企业按规定计取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构调迁费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暂予扣除。
  执行新制度后,企业按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列作管理费用中其他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可在管理费用中单独反映;按规定支付的外单位管理费,列作间接成本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前期,对数额较大的短期借款利息支出,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采取待摊的办法,分期计入财务费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切实做好新制度实施前的各项准备、组织工作,深入研究新旧制度转换中的问题,确保新制度的顺利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以便研究解决。
  本通知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商财政部解释。

                         1993年6月16日

附件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

          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京财工(1993)898号)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经市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现将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要做好新老制度衔接的准备工作。
  1.企业要做好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要在7月1日以前确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及确定折旧年限、存货领用及发出办法、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坏帐准备金、业务招待费比例和办法等,并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备案,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办法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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