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北京市规定从计划利润中划出3%作为技术装备基金的办法,执行新制度后,停止执行。技术装备基金的结余额,可列在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项下,可用于抵补职工福利基金的赤字,抵补后仍有结余的,转为盈余公积金。
2.根据市税务局(88)市税二字第297号文件规定,市建工总公司、市城建总公司、市住宅总公司1991年以前的所得税按55%计算、按40%上缴入库之差额,待财政机关核实审批后,转作盈余公积金。
3.北京市原规定的其他单项收取的费用及财务管理规定,如: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基金,建材发展补充基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等收取、上缴办法暂按原规定办理。
六、其他需补充说明的问题:
1.新制度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奖金分三年逐步计入成本、费用,根据这一规定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合资企业外)不论是老企业,还是新成立企业,一律要经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会同市综合部门共同办理审批手续。
2.财政部、建设银行的文件中补充规定了上级管理费的列支办法,鉴于近两年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企业多,上级管理费的收取上交混乱,执行新制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上级管理费由企业提出方案,由建设银行开户行审批后,方可列支。
施工企业的上级管理费暂按原管理办法管理,但各总公司收取集中的管理费用,一律作为期间费用,列入当期损益,月度、季度费用支出不均衡的确需保留一部分结余的,要经建设银行分行批准,但年度内,一律列为当年损益。
3.关于超过三年应收帐款的处理,企业可按照北京市财政局文件规定,暂报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核,由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批准后处理。
七、为保证新旧财务制度衔接转换工作平稳进行,建设银行各经办行有关人员要深入企业,指导企业进行衔接转换工作,并且调查了解困难。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暂时仍由建设银行代财政局批复。
企业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建设银行联系。
1993年6月30日
附件一: 财政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施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93)财预字第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