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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1996年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6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1996年10月29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
 分行关于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的
 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3年6月30日 建京银经字(1993)
 第27号、京财建(1993)1194号)


市属各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根据财政部、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86号《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工(1993)898号《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并结合北京市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提出补充意见,一并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企业各级领导特别是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要积极组织广大财会等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两个文件,实施中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实事求是地调整企业的财产、资金,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财政部、建设银行文件中要求将国有施工企业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望各企业于7月1日前与建行经办行核实其余额,做好划转各项准备工作。
  三、北京市财政局文件规定“按资本金的保全和不变原则,今后企业不再按销售收入(注:施工企业按建安工作量)的一定比例提补流动资金。亏损企业已经提补的流动资金可以冲减已经发生的亏损,相应调减国家流动资金。”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市属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北京市财政局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赤字用专用基金实际结余抵补的顺序,也同样适用于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对北京市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旧制度中的一些特殊行业政策,补充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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