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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计委、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现行工业经济评价考核指标的通知

  企业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章:  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

           经济指标》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一、修改方案的主要内容
  1.将原《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的三十七项指标减为二十项(见附件一)。取消新会计报表中已无法取得的储备资金、生产资金等项指标。统计范围仍为乡及乡以上独立核算工业企业。
  2.报表上报时间,各综合单位月后10日以前,中央在京企业和非工业局直报单位月后8日以前报送市统计局。
  3.根据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内容和计算口径的变化,按照全国统一要求,我市考核工业经济效益的六项指标调整为:
  1.工业产品销售率继续保留。
  2.将原“工业资金利税率”改按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净值计算。
  3.将原“工业资产值率”改为“工业增加值率”。
  4.将原“工业成本利润率”改为“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
  5.将原“流动资金周转次数”改为“营运资金周转率”。
  6.将原按工业净产值计算的“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改按工业增加值计算。
  计算综合经济效益指数的标准值待国家重新调整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1.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工业增加值的计算公式为: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物质消耗价值-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费用-利息支出。
  2.工业销售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包括已销售的成品、半成品价值、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价值和对本单位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的价值。已销售的成品、半成品不论是本期生产的,还是上期生产的,只要是本期销售出去的均包括在内。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是指企业按合同对外提供的工业性劳务。企业为本单位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也视同销售,这部分也作为销售统计。
  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范围、计算价格和计算方法与工业总产值一致,但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工业销售产值计算的基础是产品销售总量,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基础是工业产品生产总量。
  工业销售产值分别按不变价和现价两种价格计算,根据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原则,现价工业销售产值中的销售成品价值按销售量乘其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求得,具体计算公式为:销量成品价值=∑(报告期某种产品销售量×该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销售产值按其实际结算的劳务费计算;企业为本单位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可参考同类产品和设备的销售价格或实际成本价格计算其销售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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