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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外经济
 合作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8日 京财外(1993)1126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对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衔接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关于企业“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执行新制度问题
  凡经批准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主营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需执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不得在执行中随意改变。  
  凡外经企业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公司或分公司为使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不变,可根据主营业务情况,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年终将其财务报表编入总公司外经企业报表之中。
  二、关于工程项目保留金的处理
  1993年7月1日以后企业按合同规定从管理费用中预提的保留金,作为预提费用处理,预提数与实际支出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三、关于五年免税的处理
  企业从办理工商登记的下一个财政年度起,境外业务实现的利润五年内全额留用,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的所得税即全额留用利润的20%应转作盈余公积金。其余部分作为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规定的顺序分配。
  实行先税后分办法后,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四、关于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企业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报市财政局备案。
  新制度实施后,财政部(85)财外字第495号文,财政部(87)财外字第24号文、财政部(90)财外字第495号文同时废止。
  五、其它有关规定请按京财工(1993)898号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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