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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口国有企业执行《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失效]

  外购的产畜及役畜按购进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保险费计价。自繁自养的产役畜成龄转固定资产,原则上按市场价格作价,但为了便于考核,对涉及面较大也可以每年初由主管部门按市场情况提出计价标准,报同级财政备案。
  九、国家财政拨付给企业的政策亏损补贴及各项储备费用补贴,作为“国家财政补贴收入”处理,列入企业利润总额。经财政批准在计算交纳“两金”时予以扣除。  
  国家财政拨付给企业的各种专项拨款,应单独反映和管理,严格按有关用途使用,日常经费性拨款,一般应于核销。用于工程项目的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按规定允许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转作国家资本金。
  十、企业主管部门在未转轨变形前,所需正常的经费开支,应在年前一个月,提出用款计划及收取管理费方案,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执行。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列入管理费用中的公司经费科目。
  十一、农业企业所承担的政策性和社会性的开支,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查批准后,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但对乱摊派、乱集资的支出不能列支。
  十二、企业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开支,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部分企业确实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的列支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列入成本费用,但实行按实现利润定比上交利润的财务包干单位,在上交承包利润时进行调整,其超过国家规定工资总额14%的部分,计算上交承包利润。
  十三、工效挂钩、实行财务大包干企业,执行新制度后其基数原则上不做调整,对影响较大的可采取换算考核办法,办法另定。
  十四、关于会计报表及报送办法
  1.按规定上报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及“基本情况数字补充表”由财政局统一印制。
  2.按照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报表种类及报送时间,主管局汇总报表报送农财处,二级公司汇总表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报表报送农企分局。
  十五、劳改、劳教企业及农口事业局所属企业比照执行。
  十六、关于新旧制度衔接的共性问题,按我局京财工(1993)898号文件执行,其它行业有关特殊问题,请按我局下发有关行业的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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