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1995年11月30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口国有企业执行
《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
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1993年6月29日 京财农(1993)1032号)
市属农口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管局、总公司:
为了实施新的财务制度,解决新老制度转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我局京财工(1993)898号关于国营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结合农口国营企业具体情况,将执行新的财务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要做好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要在7月1日以前确定固定资产目录、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及折旧年限、存货的销售及计价方法、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办法、坏帐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业务招待费比例和办法等。农场局、劳改局所属农业企业以农场为单位,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办法,其他各行业、企业均以独立核算单位为主,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办法,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农口各部门所属企业应执行哪类财务会计制度问题
1.这次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内容之一,就是统一了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的企业财务制度。按照此原则,农口各主管局(总公司)直属的工、商、运、建等企业都要执行相应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2.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以其为依托的农工商综合经营的其他各类企业,执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水产企业包括水产养殖、捕捞、供销、加工等,应分别不同情况,执行新的制度。水产养殖企业属于农业企业,执行
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水产捕捞企业及水产加工业,执行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水产供销企业属于商品流通企业,执行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