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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财政工业周转金借款占用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财政工业周转金借款占用费的通知
 (1993年6月4日 京财工(1993)827号)


各工业总公司(局)、市财政工业分局、非工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银行京银发〔1993〕137号《关于自5月15日起调整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局情况,现对财政工业周转金借款占用费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流动资金借款年费率一年期的由现行的8.64%上调为9.36%,6个月期的由现行的8.1%上调为8.82%;
  二、技术改造借款年费率由现行的8.46%上调为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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