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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颁发《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颁发
 《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4月10日 (93)京建材字第179号、
 京财工(1993)507号)


各区、县计委、建委,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
  为了保护现有耕地,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加快我市墙体材料革新步伐,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3)4号〕的精神,制定了北京市《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加快墙体材料革新的步伐,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3〕4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要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促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翻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在目前情况下,除内、外墙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现浇、预制钢筋砼结构外,其它结构建筑工程,均由建设单位依照“通知”和本办法缴纳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
  第四条 收缴的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作为市财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建设银行设“基金”专户。
  第五条 建设单位所缴纳的“限制使用费”,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内。这项基金不得做为设计、施工取费和其它纳税的基数。
  第六条 缴纳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计算:
  工业生产性建筑按单项工程每平方米建筑缴纳六元;
  民用建筑按单项工程每平方米建筑缴纳九元。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时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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