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提高商品零售
营业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及缴库办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20日 京财预(1993)2251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直属分局、市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23号“
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1993)财预明电字第2号“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和市政府京政发(1993)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率文件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办法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问题
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对提高税率增加的收入,60%归中央财政,40%归地方财政。“商品零售”营业税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提高后,中央分成这两个税目收入总额的24%(即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的60%部分占新税率的比重),地方分成76%(即原税率与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的40%部分之和占新税率的比重)。
二、关于预算科目问题
在“1993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3款“营业税”中增设第11项“商业零售营业税”和第12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两个“项”级科目。属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和其他各种经济类型纳税人缴纳的“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营业税,适用“商业零售营业税”科目;属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缴纳的“商业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营业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零售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