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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商业、粮食企业财政周转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商业、
 粮食企业财政周转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11月11日 京财商(1993)2138号)


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商业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市财政用于商业、粮食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商业、粮食企业发展,现就财政周转金使用、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周转金发放的对象和主要用途:
  1.扶持国有商办工业和粮油、饲料加工等企业的技术改造以及粮油副产品的综合利用;
  2.修建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仓储设施和商业、粮食零售网点及其他生产、经营性建筑;
  3.购置生产性器具和设备;
  4.用于经营方面资金的临时周转。
  二、周转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讲求效益,择优扶持。周转金的使用,必须认真审查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扶持投资省、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
  2.简易小型、注重改造。周转金主要用于简易、小型生产与经营项目的建设和现有生产经营设施的改造,以及用于技措项目资金的不足部分。
  3.有偿使用,按期归还。借款单位必须遵循有偿使用的原则,按期归还借款。
  三、周转金的审批:
  1.借款单位使用周转金,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全部资金来源、自筹和借款数额、项目预期效益,归还期限及保证条件,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2.属于区、县企业的借款项目,由区、县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属于市属企业的借款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3.借款项目批准后,区、县企业的借款由区、县财政局同市财政局签订借款合同(附后),办理借款手续;市属企业的借款,由借款单位同市财政局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办理借款手续的同时,要附上借款申请书及有关书面材料,并由担保人签字,其中:区、县企业借款由各区、县财政局担保;市属企业借款由主管部门担保;计划单列企业借款可由同级企业担保。
  四、周转金借款的使用期限根据扶持项目的效益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个别需要超过三年的,必须专项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用于经营方面资金临时周转的,一般不超过一年;用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技术改造和设施、网点建设的,一般1-2年;用于较大项目建设的,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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