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补贴增加的开支,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1.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给在职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补贴,民政部门增加的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救济金,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市级单位增加的支出,由市财政负担;区、县级单位增加的支出,由区县财政负担。
2.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发放的补贴,原则上由单位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市、区、县财政分级酌情解决。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预算外单位发放的补贴,均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3.国有企业发给职工的补贴,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计入工资总额,但不调整承包基数。发给离休、退休、退职、退养人员的补贴,参加社会统筹(含中央企业参加本市统筹)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微利或亏损的预算内国有企业发放补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酌情给予补助。
4.外商投资企业发给中方离休、退休人员的补贴,参加社会统筹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外商投资企业从退休养老基金中列支。
5.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职工的补贴,从待业救济金中列支。
四、其他有关问题
1.在市、区、县劳动部门、人事部门举办的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劳务市场、人才交流中心存档并受聘到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工是否给予补贴,由聘用单位自定。
2.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是否给予补贴,由企业自定,但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月10元。
3.对没有工资收入,每月只享受补助费的街道居委会正、副主任,每人每月提高补助费标准10元。对退离居委会工作享受定期补助费的正、副主任,每人每月也提高补助费标准10元。
4.因占用耕地“农转非”,丧失劳动能力,不宜安排工作,由民政部门发给生活费的人员,可由民政部门从占地补偿费中每人每月发给补贴7元。
5.因粮油放开价格,现将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月人均68元提高到75元。
6.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其供养的城镇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贴7元。
7.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收的农民合同工、农民轮换工、农民临时工的粮油补贴,由所在单位通过适当提高工资收入解决。
8.已参加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基金统筹,现退休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临时工,可每人每月发给补贴10元,在临时工养老统筹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