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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
 (1993年4月27日 京预财(1993)5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3〕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食油价格改革的通知》精神,我市放开粮油销售价格。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决定同时给予职工及有关人员适当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1.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2.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费的退职人员;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企业按月发给退养费的退养人员;
  3.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不含自费大学生);  
  4.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
  5.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中、小学民办教师;
  6.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经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
  7.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在领取救济金期间,可定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企业按月领取退养费的退养人员,中、小学民办教师、临时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元。
  2.对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提高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救济金标准10元。
  3.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和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7元。
  三、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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