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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5年住房基金财务决算的通知[失效]

  特此通知。

附件:           填表说明

  一、年初数及年末数的编制
  1.收入项目的年初数按1994年12月31日的累计收入数填写;年末数为年初数加95年实际发生数。
  2.支出项目的年初数按1994年12月31日的累计支出数填写;年末数为年初数加95年实际发生数。
  二、收入项目的编制
  1.“住房折旧”是指从非生产固定资产折旧中住房固定资产部分按月计提的折旧;
  2.“住房使用权摊销”是指企业购买住房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规定在成本中分年摊销部分;
  3.“公益金提取金额”是指按规定纳入住房基金的公益金金额;
  4.“住房周转金小计”为第5至10栏之和;
  5.“自管住房租金收入”是指单位自管住房(含委托其他单位代管住房)收取的租金;
  6.“租赁保证金”是指单位采取保证金形式有偿分配住房收取的资金;
  7.“自管住房出售收入”是指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自管住房的收入,应扣除按规定已上交财政金额;
  8.“职工售房单位收回部分”是指职工出售按标准购买的住房,单位按有关政策收回的金额;
  9.“住房周转金的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指单位住房周转金在银行存储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
  10.“预算外收入2%至5%划转部分”是指单位按规定从预算外收入中划转的资金;
  11.“财政拨款”是指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专项拨款。
  12.“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是指除以上几项收入外筹集的资金,可列出具体项目。
  三、支出项目的编制
  1.“已售自管住房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对已出售的住房,单位按规定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支出;
  2.“归还租赁保证金”是指单位按规定归还职工交纳的住房租赁保证金;
  3.“房租补贴”是指单位按有关政策对租住私房职工的补贴;
  4.“离退休职工房租补贴”是指单位离退休人员因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收入的5%或造成生活困难的房租补贴;
  5.“缴纳公积金”是指按规定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交纳的金额;  
  6.“住宅合作社、危旧房改造、康居工程”是指按规定资助职工参加住房合作社、危旧房改造和康居工程的支出;
  7.“归还住房借(贷)款本息”是指单位购置、新建、改建住房借(贷)款还本付息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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