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5年住房基金财务决算的通知
(1995年11月20日 京财建(1995)2361号)
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住房基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促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健康发展,现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1995年住房基金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建立单位住房基金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都应按本通知的要求编制住房基金的财务决算。并按年度财务决算体系编制上报,基层单位的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同级财政财务对口处(科)室。
二、财政各业务处(科)室,根据本通知负责本处(科)室所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布置、审批和汇总。
三、财政各业务处(科)室须将汇总后的决算于1996年3月31日前报送城建处(科)室;各区县财政局城建科于1996年4月10日前将区县决算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城建处。
四、编制财务决算的政策依据:
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主要是根据以下11个文件:市房改办、市财政局(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95)京房改办字第39号《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财政局、市房改办京财建(1995)936号《关于印发〈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建(1995)1144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会(1995)1146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住房基金会计处理的通知》;京财预(1995)1151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基金会计核算具体规定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京财建(1995)1191号《关于〈北京市住房基金、北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建(1995)1445号《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统计局京财建(1995)1494号《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市房地产管理局京财建(1995)1326号《印发〈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建(1995)1670号《印发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