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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管理制度》的通知

  (四)对票据领发中出现的数字差错,在经两个以上的人员当场复核并确认后,多出部分办理补领手续,缺少部分办理核销。
  (五)发现原本数量、号码有差错,印刷质量有问题,应填写“票据损失报告表”,将原票据退交市工商局,根据市工商局核批的通知,减少本单位库存数。
  (六)票据损失的核销权限:
  1.非定额票据损失在20本以下的(含20本),由区(县)工商局主管局长批准核销;损失超过20本以上的,报市工商局财务部门批准后核销。
  2.定额专用票据的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含2000元),由区(县)工商局主管局长批准核销;损失超过2000元以上的,报市工商局财务部门批准后核销。
  本条第二、三款情况的发生属于单位对专用票据管理不严所致且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一级工商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丢失票据的单位或个人,定额的票据须按所丢失票据的金额进行赔偿;非定额票据丢失一页,以本期非定额票据中票面金额最高一页的金额赔偿;丢失一本,以本期非定额票据中金额最高的一本赔偿。

第七章 专用票据的销毁与监销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使用完的票据的存根,由区(县)工商局销毁,市局监销。  
  (一)收费类定额票据的存根,各局的保管期限不应低于3个月。
  (二)收费类非定额票据的存根,保管期限为2年。
  (三)查处类票据存根的保管期限为5年。
  各种专用票据在销毁时应登记备案,市工商局在监销时,视情况进行抽查。专用票据存根销毁报告表一式填写三份,一份为存根,一份为区(县)局记帐,一份交市局。

第八章 专用票据管理工作的移交

  第二十七条 票据会计因工作需要而调动时,应办理其经管的工商票据的移交工作。具体内容是:
  (一)将所有的专用票据登记入帐,结出余额。
  (二)填制“票据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执一份。在与帐面结存数核对后,三人均在“票据移交清册”上签章。
  (三)专用票据明细帐、总帐由接交人继续使用,以保持连续性。
  (四)票据会计对所管专用票据不能移交清楚的,不能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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