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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管理制度》的通知

  季末(月末)依据总帐填制专用票据结交单二份,连同票据存根上报区(县)工商局。区(县)工商局票据会计清点、核准后,双方签字、盖章,并转给基层工商所一份,作为各自核销票据存根的依据。同时,基层工商所应向区(县)工商局上报专用票据季(月)报表,报表时间由区(县)工商局自行制定。
  业务科室对区(县)工商局的结报按照收费人对基层工商所的结报方法进行结报。
  第十四条 区(县)工商局对市工商局票据的结报按下列要求进行:
  区(县)工商局按季度将票据报表及结交单报送市工商局,作为市工商局帐务处理的依据。
  区(县)工商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下一个月20日前,将专用票据报表及专用票据结交单报送市工商局。市工商局根据区(县)工商局专用票据的领用、结报、核销情况,进行半年、全年汇总,于年终将汇总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工商局及区(县)工商局机关内部使用的票据,原则上实行交旧领新。收费管理原则上实行由财务直接收费,并制定内部牵制办法。
  第十六条 区(县)工商局要建立专用票据保管库房,工商所要配备专用票据专用柜箱,妥善保管票据,防止票据的丢失和毁损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 区(县)工商局和工商所应对票据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及清库,做到帐帐相符,帐票相符。
  对清库中发现的票据的丢失、毁损情况,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先报批,再核销。

第五章 专用票据的帐务处理

  第十八条 区(县)工商局和工商所应设置票据总分类帐和分户明细帐。
  总分类帐是反映各种专用票据增加、减少及库存变化情况的帐簿,应按专用票据的种类设置;分户明细帐是反映各种专用票据分布情况的帐簿,应按使用单位(领用人)及不同的专用票据种类分别设置。
  第十九条 专用票据的帐务处理程序是:
  (一)区县局(工商所)从市局(区县局)领用专用票据时,凭专用票据领发单逐笔记入总帐增加栏。
  (二)区县局(工商所)向工商所(个人)发放专用票据时,凭领发单逐笔记入总帐发出栏。定期汇总后凭汇总凭单记入明细帐增加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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