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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管理制度》的通知

  (一)专票专用,严禁不同适用范围的专用票据之间相互代用。
  (二)按照专用票据的印制格式逐栏、逐项认真填写,做到字迹清晰、数字准确、大小写金额一致,努力杜绝差错的发生。
  (三)按照印章使用规定加盖相应印章,无印章的专用票据一律无效。
  (四)作废的专用票据页面须加盖“作废”字样,并全份保存,不得自行销毁。  
  (五)坚持做到七不准,即:
  不准涂改、刮擦:挖补专用票据;
  不准使用消字液消抹字体;
  不准跳页(联)复写;
  不准以白条顶替专用票据;
  不准收费不开票或开票额与收费额不相符合;
  不准使用非专用票据收费。
  不准用存根代替票面金额使用。

第四章 专用票据的领用、结报和清库

  第十条 专用票据实行计划领用。
  区(县)工商局根据本年度专用票据的使用情况,结合下年度的工作需要,编制下年度专用票据使用计划,并将此计划于随专用票据二、四季度报表一同上报市工商局。区(县)工商局所报上述计划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时,应在每年1月和7月底前将调整计划上报市工商局。
  市工商局汇总全市需求数量后,报市财政局。经核准后,在市财政局指定的印刷厂印制,由市工商局统一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的五月份和十月份。
  区(县)工商局向工商所发放票据的时间,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交旧发新。
  第十一条 专用票据实行逐级结报,具体程序是:领用人向工商所结报,工商所向区(县)工商局结报,科室领用人向所在局票据会计结报,区(县)局向市工商局结报。
  定额票据按照所交款项金额进行结报,非定额票据按照专用票据的存根进行结报。
  第十二条 工商所内部专用票据的领用、结报按下列要求进行:
  领用专用票据时,所会计(票据会计)填制专用票据领发单,收费人与所会计相互签章,作为记帐依据。
  专用票据结交时,票据使用人按实际收费额向出纳结交票款,同时向会计(票据会计)结交票据存根,并填制专用票据结交单,会计(票据会计)据此核销。其中,非定额票据要交回存根联和会计记帐(联)。
  第十三条 工商所对区(县)工商局专用票据的结报按下列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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