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会计证”验证、换证的通知
(1995年7月17日 京财会(1995)1301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北京市会计人员的管理,根据《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1995年8月,对本市持有“会计证”的人员,进行验证、换证,同时进行统计摸底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换证、验证范围
1.本市会计人员凡持有1994年底以前颁发的“会计证”,发证机关栏目内有我市规定发证机关印章(市属各主管局、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会计处)的,均属换验证范围之内。
2.凡持有1995年新颁发的红、绿皮“会计证”的,不属于本次验证、换证范围。
3.离退休人员不在换证、验证之内,根据“细则”规定注明已离退休字样,“会计证”继续有效,但不进行统计。
二、换证、验证方法
1.财会人员总数在500人以上的市级主管部门的在职在岗财会人员,由各主管部门统一收集旧证造册,并填制“1995年北京市‘会计证’换证人员登记表”和“会计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到市财政局办理换证手续,同时领取新会计证验证专用章。
2.财会人员总数在500人以下的市级主管部门的在职在岗财会人员,由各主管部门统一收集旧证造册,填制“1995年北京市会计证换证人员登记表”和“会计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到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换证、验证手续。
3.各区县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人员,由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到所在区县财政局办理换证、验证手续。
4.中央在京各部委的三产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人员,由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到所在区县的财政局办理换证、验证手续。
5.本市各合资企业财会人员,统一到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办理换证、验证手续。
6.农村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及乡镇企业财会人员,统一到市农村经管站指定地点办理换证、验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