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区(县)财政部门各主管处(科)室,要负责本处(科)室所管单位(包括下属单位)公积金表的核定审批、住房基金表和公积金表的汇总工作。
五、市、区(县)财政部门各主管处(科)室,核定审批的内容是:
1.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比例;
2.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交存额及单位交存额;
3.单位住房基金或住房周转金可用于交纳公积金金额;
4.财政拨款或需要列入“管理费”金额;
5.财政拨款或列入“管理费”金额占单位(企业)交存额的比例。
六、市、区(县)财政部门核定审批后,将住房基金表和公积金表分别退给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和主管城建(房改)业务的处(科)室各一份。
七、各单位在接到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整有关帐目,划转有关住房资金,单位住房基金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八、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也应补填住房基金表和公积金表。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九、集体企业、民办企业单位住房基金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核定审批由市、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
十、凡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单位,不得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和职工住房公积金。
十一、本通知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填表说明
“住房基金表”由单位填写,报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备案。
“公积金表”由单位填写,报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审批。
住房基金表的填写
一、住房基金各项目1994年期未数填报的时间界定:
1.“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提取金额”按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累计余额填写。
2.“公益金提取比例”按1994年提取比例填写。
3.“自管住房租金收入”、“租赁保证金”、“住房周转金利息收入”、“单位住房基金利息收入”、“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按1992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累计余额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