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北京市住房基金、北京市职工住房
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6日 京财建(1995)1191号)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进程,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京财建936号《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5)京房改办字第39号《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对有关北京市住房基金表和北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表有关填报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都应按京财建936号文件规定,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和职工住房公积金。
市属单位在主管部门或二级核算单位统一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确定。
区县属单位住房基金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建立在哪一级,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二、企业应填报《北京市1995年企业住房基金核定表》(以下简称住房基金表)和《北京市1995年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表》(以下简称公积金表);
行政事业单位应填报《北京市1995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核定表》(以下简称住房基金表)和《北京市1995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表》(以下简称公积金表)。
三、住房基金和公积金采取一年一核定的办法,住房基金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公积金表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单位以此作为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审批依据,办理有关财务、建帐、记帐、收支、调帐手续。
企业、行政事业“住房基金表”和“公积金表”分别填写一式四份,应于7月25日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签署意见后,各单位应于7月30日前将主管部门审核后的“住房基金表”和“住房公积金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