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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任免权限的函》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
 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任免权限的函》的通知
 (1995年3月23日 京财协(1995)340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财会协字(1995)7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任免权限的函》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北京地区各会计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会计师的任免。具体事宜授权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
  二、主任(副主任)会计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
  2.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工作实践经验;
  3.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45岁。
  1995年底以前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副主任)会计师中应保证至少有一名副主任会计师符合本条款。
  三、单位申办成立会计师事务所时,所提供的文件中应有申办单位提出的主任(副主任)会计师名单,经审查同意,在批准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时,任命主任(副主任)会计师。
  四、与原挂靠单位脱勾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副主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由会计师事务所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任免名单,经审查批准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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