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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印刷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文印刷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5年2月5日 京财办(1995)73号)


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印刷质量标准(试行)》简称《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特别注意《标准》第四条关于公文用字的规定。即:紧急程度,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发文字号用4号仿宋;签发用3号仿宋,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公文标题用2号标宋;小标题用3号标宋或黑体;批(按)语和批转文用3号楷体;主送机关名称和正文用3号仿宋;主题词标识用3号黑体,词目用3号标宋;抄送栏、印发栏、印数栏用4号仿宋;页码用5号;表格用字小于正文。
  以往规定与《标准》不符的,一律按《标准》办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印刷质量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使政府系统公文印刷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保证公文形式的严肃、整洁、统一,提高公文的印制质量,更好地为领导服务,为各部门服务,根据《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公文质量由公文格式、公文成品质量和公文半成品质量组成。
  (一)公文格式由公文用纸、用字、公文版心、版心布局和成品规格5个部分组成。
  (二)公文成品质量由编排、校对、印刷、装订4个部分质量要求组成。
  (三)公文半成品质量由录入编制、制版、印刷、装订、裁切5个部分质量要求组成。
  第三条 公文用纸。一般为52克-70克,白度为70%左右。
  第四条 公文用字。版头(发文机关名称)长不超过版心,字高不超过市政府版头字高;紧急程度、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发文字号用4号仿宋;签发用3号仿宋,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公文标题用2号标宋;小标题用3号标宋或黑体;批(按)语和批转文用3号楷体;主送机关名称和正文用3号仿宋;主题词标识用3号黑体,词目用3号标宋;抄送栏、印发栏、印数栏用4号仿宋;页码用5号;表格用字小于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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