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申报高级
会计师人员进行答辩、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9月7日 京财会(1994)1552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人事(职改)、财会部门: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京职改领字(1990)002号等文件规定,对1994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具备规定学历:获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10年以上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25年以上并有会计师任职资格;中专及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30年以上并有会计师任职资格。
二、有关考试
(一)具备规定学历在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时要参加《外语》和《企业财务与会计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申报。在校学习期间已学过西方会计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可免于《企业财务与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在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时除参加《外语》和《企业财务与会计实务》的考试外,还要参加由市职改办组织的《会计学》、《审计学》两个科目的考试。也可以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乙种《会计学(下)》和《审计学》考试,合格后再行申报。
(三)具备学历,但属非财经类专业,要参加一门专业知识考试。
(四)对外语成绩达不到规定的分数或要求免试的仍按(1991年3月5日)部分系列牵头单位职改负责人工作会议纪要和京职改办字(1990)018号文件精神掌握。
(五)对少数业务骨干虽不具备《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的限制,由各区、县、局(总公司)主管部门推荐,报市科干局审批,破格参加高级会计师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