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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费标准的函
(1995年11月14日 京价(收)字(1995)
384号、京财综(1995)2717号)
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提高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京人教〔1995〕第52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人事干部岗位培训标准每课时1元调为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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